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95元减半收取6547.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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