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10月17日,原告常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33元,减半收取3666元,由原告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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