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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江苏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盱眙县人民法院(2014)盱民初字第0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盱眙县人民法院(2014)盱民初字第09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盱眙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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