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盱眙县人民法院(2014)盱民初字第0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盱眙县人民法院(2014)盱民初字第09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盱眙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