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江苏**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1647号民事裁定。上诉人**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中,被告江**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与赵**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基于《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盱**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与赵**具有内部承包关系的扬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本案被告江苏**限公司的住所地为盱眙县,涉案合同的履行地在盱眙县,因此受诉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法院即盱眙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江苏**限公司称其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等属实体审查的内容,并非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故被告江苏**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江苏**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

上诉人诉称

原审裁定后,上诉人**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基于《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盱**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与被上诉人赵**具有内部承包合同关系的扬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赵**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u0026ldquo;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为盱眙县,因此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与被上诉人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等属实体审查内容,非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故上诉人**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驳回江苏**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