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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与江苏省**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省**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与被上诉人仓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淮开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裁定。上诉人一建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一**司在原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u0026ldquo;原告就被告u0026rdquo;原则,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8号,应由泰州**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淮安**发区法院辖区范围,该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一建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原审裁定后,上**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u0026ldquo;原告就被告u0026rdquo;原则,上诉人住所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8号,本案应由泰州**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该案移送泰州**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仓*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u0026ldquo;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u0026ldquo;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u0026rdquo;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施工地点在淮安**开发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其对本案专属管辖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一建公司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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