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海霞**限公司与江苏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汇**限公司在2015年4月23日前一次性给付上海霞**限公司工程款4857.16万元。案件受理费由上海霞**限公司承担。根据上海霞**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已从案外人处执行到位400万元。对剩余债务经对被执行人房产、银行存款等资产进行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