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冯**与江苏汇**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司)、淮安市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淮阴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汇**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冯**工程款2248.6875万元及利息;淮阴住建局对上述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67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735元,由冯**负担41520.5元,汇**司负担65107.25元,淮阴住建局负担65107.25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冯**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淮阴住建局达成和解协议,淮阴住建局已按协议履行了650万元。冯**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民法院(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