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第**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淮**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南京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第**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有限公司限额为2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南京第**有限公司以本公司位于***提供担保。淮**委员会于2015年9月30日以淮仲(2015)财保函字第371号《关于提请财产保全的函》提请本院审查,并对该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出具了审查意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第**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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