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工业**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苏州工业**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公司)与江苏统**限公司(以下简称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8日作出的(2015)淮中民初第000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统**公司向明**公司支付工程款6990833.24元。并以此款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4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统**公司向明**公司支付垫付的检测费等费用45460元;明**公司对统**公司未支付的工程款9513903.74元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20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7080元,由明**公司负担31349元,统**公司负担55731元。因统**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明**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统信科技公司的房地产已被深圳**民法院首轮查封,暂无法处置变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统信科技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明欣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统信科技公司的房地产暂无法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民法院(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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