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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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