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钟友权与盱眙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王**与江苏百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江苏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梁**、盱眙县**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广**理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有色**南京分公司与南京兆**限公司、江苏俊越伟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葛**与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江苏中**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