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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穆店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穆店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苏振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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