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中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唐**与中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金**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金*初字第0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义务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已出具还款承诺书,权利人也同意该还款承诺,并且被执行人也按还款承诺书履行义务,同时被执行人已给付60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金湖县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0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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