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距建设**公司诉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距建设**公司撤回对被告江**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35356元,减半收取17678元,由原告中距建设**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