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既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务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作自行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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