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凯**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凯**限公司于2014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凯**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州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20元,依法减半收取5810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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