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国**限公司与淮安市淮阴区码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苏国**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码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4)淮陈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国**司于2015年11月11日以另案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江苏国**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