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因与被上诉人阜宁澳**委员会、被上诉人宜兴市**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建湖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863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