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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江苏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但未在上诉期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催交后,上诉人江苏隆**有限公司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相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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