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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广**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广**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刘*,东**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广**司诉称,东**司因搞基础建设,先后与我公司订有多份施工合同,我公司已按合同施工完毕。期间东**司陆续付款,至目前尚欠工程款2011.04万元。请求判令:一、东**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011.04万元,并承担至付清该款时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诉讼费由东**司承担。

被告辩称

东**司辩称,双方签订多份合同是事实,东**司已支付10982.25万元。但广**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且多次延误,给东**司造成损失,东**司才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广**司的违约行为给东**司造成了两千余万元的损失。利息计算没有依据,利息起算点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裁决。

东**司反诉称,东**司与广**司签订了九份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11608.146142万元。约定:竣工日期分别为2009年1月20日、7月25日、10月20日、2010年1月30日、3月10日、5月8日、11月10日、2011年10月1日;工期延误的违约金计算条款:支付合同约定的补偿金、支付每天1-2万元的延期违约罚款,最高罚款不超合同总价的10%、支付进度款总额的利息补偿金。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即可申请完工验收,保修期限为竣工后一年。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作了约定。经计算,总逾期违约金为2107.25万元,抵扣未支付的工程款1105.28万元,广**司尚应支付违约金1001.97万元。合同签订后,广**司工期严重延误且工程存在诸多的质量缺陷问题,造成质量损失443.81万元。请求判令:一、广**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001.97万元;二、广**司赔偿质量损失443.81万元;三、广**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广**司辩称,施工期间因工程量变更、增减项目很多,导致不能按照原合同工期完成,延误的原因不在广**司。同时对延误工期在决算建议书中已作了处理,有的延期已扣除了违约金,不再存在施工延误的问题。工程不存在质量缺陷,且东**司已经使用,工程使用后就应认为质量符合要求。请求驳回东**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联合厂房B标工程

2008年7月3日,东**司与广**司签订《联合厂房钢结构B标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08年7月6日,竣工日期2009年1月20日,总价款4752万元。工期:(1)2008年9月20日前完成梁、柱、行车梁、柱间支撑等钢结构预制、预拼装全部工程;(2)2008年11月20日前完成所有钢结构吊安装工程;(3)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屋面、墙面、主体围护等压型钢板工程;(4)2009年1月20日前完成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宽限期15天)。工期延误:广**司如对第(2)、(3)项工期有延误,应支付补偿金100万元;每延迟一天完成第(2)、(3)、(4)项规定的工期,除应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每日万分之三)支付已付工程进度款总额的利息补偿金,仍应支付每天2万元的延期违约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工程款总价的20%;主要钢料全部到达后,支付工程款总价的20%;钢结构件预制加工、预拼装完工后运至现场,并完成21轴-1轴钢结构梁*、行车梁*安装工程量时支付工程总价的15%;钢结构件全部吊安装结束,支付工程总价的20%;屋面、墙面彩钢板、门窗、排水系统等工程全部结束支付工程总价的20%。东**司逾期一天延误付款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质量保修期为竣工后一年,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等。

2011年12月31日,东**司基建科出具工程决算建议书,载明:三、质量情况。该工程于2009年底投入使用,工程主体结构稳定,未发生任何质量事故,但仍有诸多遗留问题未能解决:1、屋项造型处漏水、落水管脱节、漏水,虽经施工单位多次修理,但效果不理想,每次下雨时都存在漏水现象;2、屋面造型构件表面涂装质量较差,部分油漆已脱落。建议施工单位将屋面造型油漆重新处理,对于屋面漏水,施工单位及时维修处理,质保期相对予以延长至2013年底。东**司亦可自行修理,维修费用从施工单位工程质保金中扣除。四、工期情况。实际竣工时间至2009年底,工期拖延较长。延期原因虽有东**司拆迁、场地等原因,但施工单位后期赶工不得力,也是造成工期延误较多的主要原因,建议因工期落后处罚5万元。五、本工程总价为4752万元(合同价)+1273548.37元(工程变更)-5万元(工期处罚)u003d48743548.37元。建议该工程按4874.3万元进行竣工决算。东**司工作人员周*、朱**、张*、朱*乙签名,东**司原法定代表人金*签署“同意按4874.3万元结算”意见。

双方确认已支付工程款4435万元。

二、门工土建工程

2009年4月20日,东**司与广**司签订《门卫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09年4月25日,竣工日期2009年7月25日,总价款871492元。工期:(1)2009年5月5日前完成桩*、承台及下水道工程;(2)2009年5月30日前完成1-2层楼至屋面封项;(3)2009年7月15日前完成内外装饰工程及地面工程;(4)2009年7月25日前完成全部工程交付使用。工期延误:工期有延误,支付补偿金5万元;每天按照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日万分之四),支付已付工程进度款利息补偿金;每天支付1000元延期违约罚款,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预付工程款为合同总价的20%,第(1)项工程量完成支付工程总额的20%,第(2)项工程量完成支付工程总额的20%,第(3)项工程量完成支付工程总额的20%,第(4)项工程量完成结算支付余额。工程质保期一年,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5%,保修金利率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存款利息计算等。

2012年元月6日,东**司基建科出具竣工结算建议书,载明:六、工程质量。蓝宝石干挂幕墙门卫内侧下方损坏2片,人事处一楼蓝宝石松动。由于蓝宝石干挂幕墙不属于土建工程,属于门卫幕墙工程,但均由广**集团施工,因此要求该公司对损坏及松动幕墙进行修复,施工单位同意修复(广*建议承诺书附后)。2、建筑内部。人事处二楼北侧墙面裂缝,如修复将对办公造成影响,如不修复,施工单位愿意承担部分损失,扣除工程款2000元。七、工期。该工程合同定于2009年4月25日开工,2009年7月25日竣工,按时完工,未脱期。八、结算工程总价。该工程总价建议按合同价871492元-2000元u003d869492元按86.9万元进行结算。周*、张*、陈*签名,金*签署“同意按86.9万元结算”意见。

2012年元月4日,广**司向东**司出具承诺书,称:由我公司承包施工的门卫土建工程现申请验收,经自检门卫幕墙两片蓝宝石石材损坏,该项目属于门卫幕墙工程,并于2011年3月验收前已修补完善,并验收合格。本次需验收的土建项目中不含蓝宝石干挂石材,考虑到门卫土建、幕墙均为我公司施工,现已近年终,我公司将于年后对其进行修复。

双方确认已支付工程款52.2万元。

三、仓库和管道车间工程

2009年7月1日,东**司与广**司签订《仓库厂房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09年7月4日,竣工日期2009年10月20日,总价款2071.91万元。工期:(1)2009年8月10日前完成梁、柱、行车梁、柱间支撑等钢结构预制、预拼装全部工程;(2)2009年9月10日前完成所有钢结构吊安装工程;(3)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屋面、墙面、主体围护、楼面压型板及钢筋混凝土等工程(宽限期10天)。工期延误:第(2)、(3)项确定的工期有延误,广**司应支付补偿金30万元;每延迟一天完成第(2)、(3)项工期,应按照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每日万分之三)支付已付工程进度款总额的利息补偿金;另支付每天2万元的延期违约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主要钢料到厂、钢结构吊安装工程进度、围护工程等阶段性完成工程量分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余款在工程全部结束竣工验收合格留5%质保金后一次性支付。工程质保期为一年等。

2010年4月22日,东**司与广**司签订《仓库和管道车间落水管补充协议》,约定总价款21.408万元,合同签订后付工程总价的50%,工程全部结束验收合格开具正式发票后,付至工程总价的95%,工程一年内无质量事故付清余款。

广**司出具的无落款时间的工程竣工报告中,载明工程开工日期为2009年8月10日,完工日期为2010年7月8日。

2010年11月19日,周*、朱**、沙*等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载明:由于该施工区域吊装场地影响,工程实际吊装日期为2009年12月1日,后经多次变更,工程实际竣工时间为2010年7月8日,工程验收合格。

2012年9月10日,东**司基建科出具决算建议书,载明:四、工期。由于工程后期墙面板变更、增加电梯井、办公室隔断等,工程延期较长。故对后期工程围护系统工期不予考核,仅对前期主钢构安装工程进行考核。根据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合同,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09年12月1日,合同要求主体吊装完毕62天,即完工日期为2010年2月1日。经查工程验收评定资料,该工程主体(屋面大梁)吊装完成2月8日,与合同要求工期不符。根据合同第十一条,广**司支付违约金42万元。六、本工程总价为2093.318万元(合同价)+72.9613万元(工程变更)-42万元(工期处罚)u003d2124.2793万元。建议该工程按2124.2万元进行竣工决算。周*、朱**等签名,张*书写“该工程有江*、神龙、广*等单位承建,施工难度较大,项目组想办法才使工程上去。现工期有争议,请金总酌情审定”。金*签署“同意按2124.2+42万元结算(工期待后决)”意见。

双方确认已支付工程款1900万元。

四、喷砂车间工程

2009年11月30日,东**司与广**司签订《喷砂车间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09年11月30日,竣工日期2010年元月30日,总价款921.8万元。工期:(1)2009年12月30日前完成梁、柱、行车梁、柱间支撑等钢结构预制、预拼装全部工程;(2)2010年元月15日前完成所有主钢结构吊安装工程;(3)2010年元月30日前完成屋面、墙面、主体围护、楼面压型板及钢筋混凝土等合同内全部工程。工期延误:第(2)、(3)项工期有延误,支付补偿金30万元;每延迟一天完成第(2)、(3)项规定的工期,按照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每日万分之三),支付已付工程进度款总额的利息补偿金;支付每天2万元的延期违约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合同价的30%;梁、柱、行车梁、柱间支撑等钢结构预制结束付工程总价的20%;钢结构主构件吊安装结束付工程总价的20%;工程全部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总价的2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无任何事故,一次性支付5%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等。

2010年5月18日,东**司与广**司签订《3#喷砂车间内墙钢结构隔断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0年5月18日,竣工日期2010年6月10日,总价款1895884元。工期:(1)2010年5月30日前完成E、F喷砂间的隔断工程;(2)2010年6月10日前完成所有合同内工程内容。工期延误:工期有延误,支付补偿金5万元;每延迟一天完成,按照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每日万分之三),支付已付工程进度款总额的利息补偿金;支付每天1万元的延期违约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合同价的30%工程款,完成E、F喷砂间的隔断工程,付工程总价的20%,工程全部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付核定工程总价的4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无任何质量事故,一次性支付5%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等。

2010年7月18日,东**司与广**司签订《喷砂车间屋面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0年7月17日,竣工日期2010年7月25日,总价款185939元。工期:(1)2010年7月17日前屋面材料及天沟等运至现场;(2)2010年7月25日前完成所有合同内工程项目。工期延误:第(2)项工期有延误,支付补偿金500元/天,最高罚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工程全部施工完毕,验收合格,付工程总价的9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无任何质量事故,一次性支付5%质保金。质保期一年等。

2011年3月8日,东**司与广**司签订《空压机房封闭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1年3月11日,竣工日期2011年3月26日,总价款13.05万元。工期延误,按500元/天处罚,最高罚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全部施工结束,一次性支付工程总价的9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无任何质量事故,一次性支付5%质保金等。

2011年8月15日,东**司与广**司签订《2#喷砂车间墙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1年8月15日,竣工日期2011年8月31日,总价款26.1万元。工期:(1)2011年8月25日前完成喷砂间墙面更换改造;(2)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所有合同内工程内容。工期延误:第(1)、(2)项工期有延误,按照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每日万分之三),支付已付工程进度款总额的利息补偿金,最高罚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工程全部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总价的9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无任何质量事故,支付5%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等。

2010年5月5日,广**司向工程监理单位武汉四达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出具工序质量报验单,监理单位审查意见为“可进行后续施工”。

2011年1月10日,朱**、沙*、张*等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载明:3#喷砂车间实际竣工时间为2010年3月底全部结束,同意本工程验收合格。

2011年12月29日,东**司基建科出具决算建议书,载明:三、工期。原合同工期60天,实际施工工期近100天,该工程于2009年12月18日开工,实际竣工时间为2010年3月底。施工过程中经多次变更,增加内墙泡沫夹芯板、内墙隔板移位到柱外边齐*、增加反吊底板、增加设备间一层楼面板、混凝土、柔性门抬升等,故施工延期较多。四、该工程总价为1169.1323万元(合同价)+25.6401万元(核准单总价)-3.5124万元u003d1191.26万元。建议按照1191.26万元进行竣工结算。周*、张*、朱**、朱*乙签名,金*签署“同意按1191.26万元结算”意见。

广**司主张已付工程款973.59万元,东**司主张613.59万元。

五、2#、3#涂装车间工程

2010年3月18日,东**司与广**司签订《2#涂装车间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0年3月18日,竣工日期2010年5月8日,总价款832.8万元。工期:(1)2010年3月30日前完成梁、柱、行车梁、柱间支撑等钢结构预制、预拼装全部工程,钢柱、梁运至吊装现场,开始进场吊装;(2)2010年4月25日前完成所有主钢结构吊装工程;(3)2010年5月8日前完成屋面、墙面、主体围护、楼面压型板及钢筋混凝土等合同内全部工程。工期延误:第(2)、(3)项工期有延误,支付补偿金10万元;每延迟一天完成第(2)、(3)项规定的工期,按照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每日万分之三),支付已付工程进度款总额的利息补偿金;支付每天2万元的延期违约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合同价的30%;梁、柱、行车梁、柱间支撑等钢结构预制结束,已运输至吊装现场,付工程总价的20%;钢结构主构件吊安装结束付工程总价的20%;工程全部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总价的2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无任何质量事故,一次性支付5%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等。

2010年6月20日,东**司与广**司签订《涂装车间隔断及反吊底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0年6月20日,竣工日期2010年7月20日,总价款167.66万元。工期:(1)2010年6月25日前完成电梯井变更工程、中置房增加工程、喷砂车间西立面变更工程;(2)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B、C涂装间的隔断、反吊底板工程;(3)2010年7月20日前完成所有合同内工程内容。工期延误:第(2)、(3)项工期有延误,支付补偿金2万元;每延迟一天完成第(2)、(3)项规定的工期,按照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每日万分之三),支付已付工程进度款总额的利息补偿金;支付每天1万元的延期违约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完成第(1)、(2)项工程,付工程总价的40%,工程全部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付核定工程总价的5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无任何事故,一次性支付5%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等。

2010年10月8日,东**司与广**司签订《3#涂装车间夹层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0年10月8日,竣工日期2010年11月5日,总价款27.53万元。工期:(1)2010年10月31前完成夹层钢结构制作安装工作;(2)2010年11月5日前完成所有合同内工程。工期延误:工期延误,按500元/天处罚,最高罚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工程全部施工结束,一次性支付工程总价的9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无任何质量事故,一次性支付5%质保金等。

2010年9月20日,广**司向监理公司出具单位/分部工程竣工报验单,监理公司审核意见为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011年1月10日,朱**、沙*、张*等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载明:竣工时间为2010年6月底,工程验收合格。

2011年10月10日,东**司基建科出具决算建议书,载明:三、工期。原合同工期50天,实际施工工期近100天。该工程于2010年3月18日开工,实际竣工时间为2010年6月底。施工过程中经多次变更,增加内墙泡沫夹芯板,内墙隔板移位到柱外边齐平,增加反吊底板,设备间增加一屋楼面板等,故施工延期较多。四、该工程总价建议按1025.7万元进行竣工决算。朱**、张*、周*、朱*乙签名,金*签署“同意按1025.7万元结算”。

广**司主张已付工程款414.41万元,东**司主张832.8万元。

六、4#涂装车间工程

2010年8月15日,东**司与广**司签订《4#涂装车间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0年8月5日,竣工日期2010年11月10日,合同总价款888万元。工期:(1)2010年9月10日前完成梁、柱、行车梁、柱间支撑等钢结构预制、预拼装全部工程,钢柱、梁运至吊装现场,开始进场吊装;(2)2010年10月5日前完成所有主钢结构吊安装工程;(3)2010年10月28日前完成屋面、墙面围护系统及西侧两跨内的反吊底板、内墙隔断等全部工程;(4)2010年11月10日前完成合同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工期延误:第(2)、(3)、(4)项工期有延误,支付已付工程进度款总额的利息补偿金;支付每天2万元的延期违约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工程全部结束后,经验收合格开具正式发票后,付至工程决算总价的9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无任何质量事故,一次性支付5%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等。

2011年1月20日,广**司向监理公司出具工序质量报验单,监理公司审查意见为“可进行后续施工”。

2011年4月25日,周*、朱**、姚*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载明:由于该工程5-6轴线间增加一设备间桩基础,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10年9月22日,后又经多次变更:1、柔性门钢柱、门骨架抬升;2、增加一设备间隔、3层钢结构、楼层砼;3、由于设备布置等原因,设备间楼梯、楼层梁变更。实际竣工时间为2011年1月底全部结束,工期延期约20天,工程验收合格。

2012年10月12日,东**司基建科出具决算建议书,载明:三、工期。本工程决算不作工期考核。五、工程决算价为888万元(原合同价)+56.2762万元(增加工程量)u003d944.2762万元。该工程建议按944.2万元进行竣工决算。周*、朱**、张*签名,金*签署“同意按944.20万元结算”意见。

广**司主张该工程已付工程款899万元,东**司主张为888万元。

七、门卫外墙装饰工程

2011年1月15日,东**司与广**司补签《公司门卫外墙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2010年元月5日开工,3月10前竣工,合同总价980789.42元。协议生效后预付工程总价的40%,钢结构装饰架制作、吊安装结束、墙面花岗岩干挂完成70%预付工程总价30%,工程全部结束,经双方验收合格,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留5%质保金待六个月后无质量缺陷如数支付等。

2010年5月15日,广**司出具工序质量报验单,就铝合金窗安装分项工程进行报验。

2011年5月31日东**司基建科出具工程结算建议书,载明:七、工期。该工程合同定于2010年元月5日开工,3月10日竣工,按时完工,未脱期。八、结算工程总价。建议按原合同价980789.42元进行结算。周*、陈*、姚*、朱**、张*签名,金*签署“同意按原合同价结算”意见。

双方确认已支付工程款93万元。

八、船体间车间工程

2011年5月8日,东**司与广**司签订《船体间车间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1年5月8日,竣工日期2011年10月1日,合同价款1935万元。工期:(1)2011年6月15日前完成24-41轴线的梁、柱、行车梁、柱间支撑等钢结构预制、预拼装全部工程;(2)2011年7月15日完成24-41轴线的主钢构吊装工作以及1-23轴线的主钢结构制作、预拼装工程;(3)2011年8月15日前完成24-41轴线的屋面系统全部工作内容以及1-23轴线的主钢构吊装工程;(4)2011年9月1日前完成24-41轴线的墙面围护系统全部工作内容;(5)2011年9月30前完成合同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工期延误:第(2)、(3)、(4)、(5)项工期有延误,支付已付工程进度款总额的利息补偿金,每天支付2万元的延期违约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合同签订后预付工程总价的20%,完成24-41轴线的梁、柱、行车梁、柱间支撑等钢结构预制、预拼装全部工程,运输至吊装现场,1-23轴线钢柱、梁*材料进场并开始制作,付工程总价的20%;24-41轴线钢结构主构件吊安装结束,1-23轴线钢柱、梁*制作完成,并运至现场付工程总价的20%;24-41轴线屋面、墙面围护系统安装结束及1-23轴线主钢构吊装结束付工程总价的20%;工程全部结束,经验收合格开具正式发票后,付至工程决算总价的9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无任何质量事故,一次性支付5%的质保金等。质保期为一年等。

2012年4月27日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载明,工程开工日期为2011年9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3月25日,准予验收。

2012年8月23日,周*、朱**、张*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载明:直至2012年2月中旬交付分段制造部投入使用,工期拖延虽有外部因素影响,但施工单位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工程延期将在工程决算中予以考核。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013年1月21日,东**司内审科出具决算建议书,载明:四、工期。对工程延期处罚10万元。五、工程决算价为1935万元(原合同价)+25.28万元(增加工程量)-60.09万元(工程量减少部分)-10万元(工期处罚)u003d1890.19万元。该工程建议按1890.19万元进行竣工结算。周*、朱**、张*签名,金*签署“同意按1890.19万元结算”意见。

双方确认工程结算价为1890.19万元,已支付工程款1520万元。

以上事实,有合同、补充协议,结(决)算建议书、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承诺书、工序质量报验单、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东**司与广**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涉案工程广**司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东**司使用,东**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一、关于工程结算价。广**司提交工程结算建议书,主张按照结算建议书确定工程结算价。东**司以建议书为复印件为由而不予认可,广**司则称结算建议书的原件均由东**司保留,仅将复印件交与广**司。根据相关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结算建议书虽为复印件,但结算建议书系东**司工作人员在工程结束后对整个工程结算提出的建议,建议书上签名人员为东**司工作人员,东**司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结算建议书与合同、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结算建议书,各工程结算价分别为:联合厂房4874.3万元、门卫土建86.9万元、仓库和管道车间2166.2万元、喷砂车间1191.26万元、2#、3#涂装车间1025.7万元、4#涂装车间944.2万元、门卫外墙980789.42元。双方对船体件车间结算价1890.19万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广**司主张仓库和管道车间落水管工程款21.408万元,但在仓库和管道车间结算建议书中已计算了该款项,不应重复计算。

二、关于已付工程款。双方一致确认,东**司已支付工程款为:联合厂房4435万元、门卫土建52.2万元、仓库和管道车间1900万元、门卫外墙93万元、船体件车间1520万元,本院予以认定。

喷砂车间,广**司主张已支付973.59万元,东**司主张613.59万元;2#、3#涂装车间,广**司主张已支付414.41万元,广**司主张832.8万元。4#涂装车间,广**司主张已支付899万元,东**司主张888万元。对于已支付工程款的事实,东**司负有举证责任,东**司未能举证证明已支付工程款数额,本院按照广**司确认数额予以认定,故喷砂车间为973.59万元,2#、3#涂装车间为414.41万元,4#涂装车间为899万元。

上述两项相减,东**司尚欠广**司工程款1989.63万元。

三、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广**司作为施工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及时完成施工,逾期完工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因发包人或外部原因如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自然灾害、非承包人引起的纠纷导致阻工及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资金、场地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延误,工期可以顺延。东**司主张涉案工程均存在工程延期竣工情形,并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2107.25万元。但根据工程结算建议书,联合厂房、船体件车间,结算时已考虑了逾期竣工因素,并相应扣除了工期处罚;喷砂车间、2#、3#涂装车间由于施工过程中变更项目较多,导致工期延长,不可归责于广**司;4#涂装车间明确不作工期考核;门卫土建、门卫外墙装饰,按时竣工,不存在逾期竣工问题;仓库和管道车间,结算建议书建议计算工期处罚42万元,东**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时未予扣除该款项,但注明“工期待后决”。该工程约定开工日期2009年7月4日,竣工日期10月20日,实际开工日期为2009年12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7月8日。延期开工系因为施工区域吊装场地影响,不可归责于广**司,工期应相应顺延。且根据结算建议书,对后期工程围护系统工期不予考核,仅对前期主钢构安装工程进行考核,前期主钢构要求完工日期为2010年2月1日,实际吊装完成为2月8日。对于该工期延误,广**司应当支付违约金。东**司主张逾期240天与事实及双方约定不符,计算违约金373.991万元明显过高。审理中,广**司同意支付违约金42万元,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四、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东**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于欠付部分应当予以支付并计算利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满后予以返还。现涉案工程保修期限均已届满,东**司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者约定计付利息。双方当事人除约定联合厂房工程延误付款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门卫土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存款计算利息外,其他工程均无约定。质量保修期限,除联合厂房工程延长至2013年底、门卫外墙装饰工程为6个月外,其他均为一年。

四、关于工程质量缺陷。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东**司提供照片一组及报价单,主张广**司施工的船体间车间、仓库和管道车间及喷砂车间存在质量缺陷,造成其严重损失,要求广**司予以赔偿。广**司不予认可,认为工程均已竣工并验收合格,东**司提出的问题是因其使用不当或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与广**司无关。本院认为,东**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且要求广**司予以保修而广**司未予保修,故对东**司要求赔偿质量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广**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89.63万元及利息(其中:195.59万元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439.3万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30.36万元自2012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4.35万元自2013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117.99万元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1年11月19日止,224.2万元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58.11万元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12年12月29日止,217.67万元自2012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60万元自2011年1月10日起至2012年1月10日止,611.29万元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5.2万元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750元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止,50789.42元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75.68万元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23日止,370.19万元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广**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2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广**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8594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4274元,合计240217元,由江苏广**限公司负担3556元,江苏**限公司负担236661元(江苏广**限公司已预交185943元,江苏**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广**限公司1823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民法院。同时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诉185943元、反诉54274元(户名:江苏**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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