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句容市**有限公司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吉五福蓝海汤泉农家乐饭店、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安吉五福蓝海汤泉农家乐饭店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3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执行人王**对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执行人安吉五福蓝海汤泉农家乐饭店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2015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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