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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江苏中**限公司、泗洪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江苏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被告泗洪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公司(以下简称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强,被告中**司的法定代表人徐**,被告城**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被告中**司中标承建被告城**司开发建设的泗洪县黄河花园二标段(13#-24#)楼工程。之后,中**司又将其中19#、20#、21#、22#、23#、24#楼共六栋住宅工程分包给刘**施工,案涉工程由刘**垫资承建。根据中**司与城**司订立的施工合同,该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应支付工程款的90%,余下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后两年内付清。现二被告已给付不到全部工程款的80%,尚欠3950000元工程款未付。请求判令:1、中**司给付原告刘**工程款3950000元,城**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确认刘**对上述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中**司答辩称,中**司与刘**系挂靠关系,案涉工程由刘**投资承建,中**司只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对刘**主张的工程款数额及优先受偿权没有异议,但该工程款应由城投公司承担。

城**司答辩称,城**司对欠付工程款的数额没有异议。但城**司与中**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关系,与刘**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由于中**司在涉案工程项目中的工程款债权已被其他法院保全,因此城**司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对于刘**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6日,城**司与中**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中**司承建城**司发包的泗洪县黄河花园二标段(13#至24#)住宅工程。2011年2月29日,中**司与刘**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将城**司发包的泗洪县黄河花园二标段住宅工程中19#、20#、21#、22#、23#、24#号住宅的土建、安装分包给刘**施工队。分包合同第六条约定,工程价款22219200元;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期付款:1、基础车库层完工付合同总价15%,2、主体每层付合同总价5%,3、主体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50%,4、内外粉刷完成后付给合同总价10%,5、分户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5%,6、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80%,7、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付合同总价10%,8、竣工验收合格二年后付清余款。

涉案工程已于2013年8月27日经验收合格。

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工程款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经结算尚欠工程款数额为3950000元。

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物业证明、验收合格证明书等证据证明,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案中,中**司与城**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泗洪县黄河花园二标段(13#至24#)住宅工程,中**司又将部分住宅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刘**施工,该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刘**承建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故对刘**要求中**司支付工程款3950000元,城**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刘**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13年8月27日经验收合格。刘**与中**司约定在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剩余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二年后付清。根据双方约定,2014年8月27日后应当付至合同价款的90%,刘**的工程款债权应当自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时才能行使,因中**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刘**主张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工程款3950000元;

二、被告泗洪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刘**对其施工建设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395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00元,由被**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民法院,并同时向江苏**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西路支行,帐号:10×××75)。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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