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宿迁市**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民初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宿迁市**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宿迁市**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宿迁市**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27元,减半收取6663.5元,由上诉人宿迁市**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