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殷*与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沭华民初字第0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武*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了执行程序,并作出了(2013)沭执字第3446号终结裁定。现因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本院(2013)沭执字第3446号终结裁定书,恢复本院(2013)沭华民初字第0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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