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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限公司与瑞声精密电子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限公司与被告瑞声精密电子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南**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以所诉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瑞声精密电子沭**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南**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46元退还原告江苏南**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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