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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谢**因与台州市**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民法院(2008)台民一终字第73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10)浙检民行抗字第1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作出(2010)浙民抗字第8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胡**出庭支持抗诉。申诉人谢**的委托代理人应××、被申诉人台州市**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陶**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台州**民法院(2008)台民一终字第735号民事判决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08)路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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