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鲜与被告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鲜于201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4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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