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郑**诉被告浙江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40元,减半收取6620元,由原告陈**、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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