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路桥**限公司、杭州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44元,减半收取23822元,由原告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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