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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三**限公司与杭州山**管理中心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司)诉被告杭州山**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山缘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缘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约定诉讼应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地是山缘老人公寓项目所在地即办公场所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杨*山路399号,山缘中心原注册地江干区双菱路1号早于2010年搬迁至现居所,因此本案纠纷应由杭州**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三**司与山**心签订的杭州山缘老人公寓断桥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合同进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审理。关于合同签订地,三**司与山**心均陈述为本市西湖区留下镇,因此,本院对本案纠纷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浙江省**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杭州**管理中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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