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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圣**限公司与杭州市丁桥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圣**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圣**司)为与被告杭州市丁桥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丁桥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圣**司诉称,2008年10月29日,原告中标江干区丁桥镇建塘村农居公寓A地块铝合金门窗1标段工程。中标后,原告与被告、天煜**公司(以下简称天**司)签订了《1标段(1#,7#,8#楼)铝合金门窗、阳台栏杆栏板分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工程的范围为丁桥镇建塘村农居公寓A地块铝合金门窗1标段工程施工图、图纸会审计要及联系单范围内所有铝合金门窗及阳台栏杆栏板工程的制作及铝合金门窗工程的三性试验等,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结算方式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算招标方式,除被告同意调整外,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合同价以中标价一次性包干(联系单除外)。该合同同时约定了进度款支付方式为门窗框全部安装完成,经监理、总包、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50%,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竣工结算并经审计确认后支付至决算价的95%(余款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如天**司延期支付时,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1月全部完工。施工完毕后,原告向天**司提交了竣工验收资料并催促天**司与被告进行竣工验收,但天**司并未与被告进行竣工验收。2012年4月6日,原告将竣工资料移交给被告,要求其组织验收,但该工程至今未完成验收。现被告收取竣工资料后两年不及时完成竣工结算审计,拖欠剩余工程款,已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94088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9日,发包方浙江**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建设方丁桥指挥部(以下简称乙方)和承**威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签订三方签订《江干区丁桥镇建塘村农居公寓A地块项目I标段(1#,7#,8#楼)铝合金门窗、阳台栏杆栏板分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丙方合理的工程款,如甲方延期支付时,由乙方直接支付给丙方,此款项可视作乙方支付甲方的合同款项,在乙方支付甲方工程款时予以扣除。2011年6月2日,浙江**限公司变更为天煜**公司。2013年3月25日,浙江**民法院作出了(2013)东破(预)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天煜**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于日次指定浙江**事务所担任天**司破产管理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天**司系建设工程分包关系,前者为分包人、债权人,后者为承包人、主债务人,被告作为建设方仅在天**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才作为次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在天**司申请破产,相关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违背了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浙江圣**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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