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泗洪县**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镇江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泗洪县**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