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7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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