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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和宝诉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7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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