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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柏**任公司与江苏快**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镇江柏**任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承揽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地坪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条约定,若双方对争议纠纷协商不成,由乙方(即本案原告)所在地法院解决。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本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江**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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