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吴**、占**、第三人杭州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75元,合计人民币117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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