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逸**限公司诉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逸**限公司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5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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