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梅**为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任审判。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梅**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8元,减半收取640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