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湖**有限公司与杭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杭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1185851.10元,执行费人民币14259元。申请人依据(2014)杭**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执行款人民币7000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14259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4)杭江执民字第331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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