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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限公司与圣泓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国**限公司与被告圣泓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国**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被告圣泓工**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国**限公司申请撤诉,被告圣泓工**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浙江国**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圣泓工**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140600元,减半收取70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300元,由原告浙**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9095元,由被告圣**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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