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人民币280000元价值内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或相应的财产限额在28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