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钭某某与被告吴*、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吴*、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为两被告在建德市××××村建造房屋后两被告拖欠工程款为由,要求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4858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吴*于2010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钭某某工程款人民币20000元。
二、两被告位于建德市××××村房屋的屋面渗漏等质量问题由两被告自行处理。
三、今后该房屋若因屋顶大梁断裂、倒塌而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原告钭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四、原告钭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2元(原告预交,缴费日期2010年6月13日,票据号码1240790),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6元,原告钭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