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米与祝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米**与被告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被告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祝**尚欠原告米**工程款人民币60000元,该款被告祝**于2010年3月31日前付清。

二、被告祝**按上述期限履行义务后,则原告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祝**未按上述期限付清工程款,则原告米**有权要求被告祝**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8568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7元,由被告祝**负担,并于2010年3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