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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7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邵高中诉被告浙江**限公司、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一、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33132元并承担逾期利息20854元。二、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限公司于2008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邵高中工程款20000元,于同年5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20000元,于同年6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40000元。

二、如被告浙江**限公司任何一期未能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邵高中可就80000元工程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962元,减半收取1481元,由原告邵高中负担741元,被告浙江**限公司负担74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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