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浙基**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长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浙基**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长业**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浙基**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长业**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浙基**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准许反诉原告长业**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59393元,减半收取129696.5元,由原告浙江**理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62998元,由反诉原告长业**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