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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顺**有限公司与杭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顺**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顺**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杭州顺**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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