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范旭诉被告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经查,2006年原告为被告建造住房一幢,竣工后,双方为工程质量和价款发生纠纷,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259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于2008年12月10日支付原告范*工程款10000元。
二、被告何**房屋的质量问题由何**自行负责处理;原告范*自愿将其余工程款40000元作为何**修理房屋的费用。
三、原告范*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范*负担357.5元,被告何**负担2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