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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