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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邵**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与被告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起诉称:2008年10月29日,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言明欠原告油漆款35000元,于2008年11月10日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油漆款35000元。被告邵**辩称:被告欠原告的是油漆工程款,由于原告所做的油漆工程有质量问题,致发包方未支付被告工程款,原告应对质量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邵**支付原告孙*军款31000元,款于2008年12月底支付。

二、若被告邵*苗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孙**有权按35000元的标的申请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邵**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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