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雷诉被告陈**、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雷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627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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