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东诉被告夏**、刘*前、刘**、刘**、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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