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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